新昌农商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的公告
新昌农商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及我行2020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为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请您在2020年8月31日前尽快办理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如截至2020年8月31日营业终了,您尚未办理转换且未明确提出异议的,我行将参考银行业普遍做法,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件要求,对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进行批量转换(加点数值等于原贷款/原合同批量转换日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与我行2020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转换范围一致,具体包括: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于符合转换范围,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公告要求的最后日期(即8月31日营业终了)截止时,尚未按照公告要求办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含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我行将按照批量转换规则统一调整为参考LPR定价的固定利率贷款。
二、批量转换规则
贷款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该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一)转换后的执行利率确定方式
1、已发放的贷款,转换后的执行利率水平等于原贷款批量转换日的执行利率水平,以2019年12月发布的LPR(LPR期限为原贷款期限对应的期限)与加点数值计算确定。
2、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转换后的执行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批量转换日的执行利率水平,以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LPR期限为原合同期限对应的期限)与加点数值计算确定。
(二)LPR期限确定方式
1、已发放贷款,按照原贷款期限确定LPR期限;已签订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按照原合同期限确定LPR期限。转换后的贷款合同发放不同期限贷款的执行利率统一按照原贷款合同对应的LPR期限与加点数值计算确定。
2、期限为5年以上的参考5年期以上LPR,期限为5年(含)以下的参考1年期LPR。
(三)加点数值确定方式
1、已发放贷款的加点数值=原贷款批量转换日的执行利率-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可以为负值,加点数值在贷款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2、已签订合同未发放的贷款加点数值=原合同批量转换日的执行利率-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可以为负值,加点数值在贷款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四)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确定方式
批量转换贷款统一按照固定利率方式进行转换,转换前后利率保持不变,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不再进行重定价。
三、温馨提示
1、我行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网点公告等渠道通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
2、如您不希望将名下贷款批量转换为参考LPR定价的固定利率贷款,您可在2020年8月31日前登录丰收互联APP,进入“我的-我的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自助办理,也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行及客户经理,另行协商转换事宜。2020年8月31日后,对于已批量转换贷款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请您在转换前,主动与共同还款人(如有)以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人(如有)协商一致并取得上述主体的同意。如您在2020年8月31日营业终止前未提出明确异议,我行将于2020年8月31日统一按照本公告转换规则进行批量转换。
本次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您的经办客户经理或拨打以下咨询电话。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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